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959,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甯宥瑄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95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