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978,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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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黃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7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0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暨契約及專案同意書。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0,560元、小額付款5,418 元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金6,924 元,共計22,902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嗣亞太公司於110 年9 月27日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帳單、催告函暨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38 頁)。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

從而,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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