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鄰居,因狗隻便溺問題相處不睦。被
- 二、被告抗辯略以:當天吵架時旁邊都沒有人,且是原告兄妹在
- 三、法院之判斷:
-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其位在
-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經查,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
-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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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93號
原 告 陳雅婷
被 告 管劍虹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7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鄰居,因狗隻便溺問題相處不睦。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其位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後方車庫前,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公然辱罵原告「垃圾、你娘操雞掰、幹你娘雞掰,你娘、幹你老母、賽你娘」,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當天吵架時旁邊都沒有人,且是原告兄妹在旁邊激怒其,激怒25分鐘以上,其有講髒話罵人其心甘情願,但原告天天找其吵架,其被欺負了,那天才出口傷人,其被判1萬5,000元,其沒話可講,但其不認為原告身心受創,身心受創的人不會天天找人家講話,其一毛錢都不可能賠原告,這是要維護社會道義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其位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後方車庫前,對原告稱「垃圾、你娘操雞掰、幹你娘雞掰,你娘、幹你老母、賽你娘」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95號刑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以前開字詞辱罵原告,自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人格法益,當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應屬可採。
至被告抗辯當天吵架旁邊沒有人,且是原告先激怒其,原告自無身心受創等等,然當日訴外人即原告母親馮梅俐有聽到被告辱罵原告三字經、女性生殖器等言語,業據馮梅俐於警詢時陳述在卷,可見於被告辱罵之當時,已有第三人知悉,自足以使原告名譽受有貶損,而原告係因被告之狗隻便溺問題嘗試與被告溝通,難認原告係意圖激怒被告,故被告上開抗辯,自不足採。
本院審酌原告為自由業,學歷為高職畢業,每月收入依勞基法規定、被告則無業,學歷為小學畢業等情,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並斟酌被告侵權行為之方式、處所、內容、致原告名譽權受損害之程度等情形,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8月2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被告迄未給付,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3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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