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被 告 呂茂清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3657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