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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034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周子幼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余乾坤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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