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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0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洪啓智即鉦勳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41元,及自民國112 年5 月10日起至民國112 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 年6 月1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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