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8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 告 施曾美珍(即曾順圖之繼承人曾李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順圖之遺產範圍內,與曾順忠、曾美月、曾美雲、曾順良、曾美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808元,及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順圖之遺產範圍內與曾順忠、曾美月、曾美雲、曾順良、曾美足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