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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關宇宏
被 告 易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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