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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0號
原 告 鄒宗諺
訴訟代理人 鄒鎮遠
被 告 陳泓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37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98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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