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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 室
被 告 許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81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37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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