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2115,202404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瑩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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