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290,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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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90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訴訟代理人 陳元山

被 告 黃佩芬

黃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向本院提出之書狀,請同時影印1份直接送給對造當事人。

並於書狀首頁記明「影本已直接送給對造」等字)【被告應於112年4月21日前具狀說明:據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原為黃文筆所有(原始稅籍人),之後由黃風進、黃金文繼承,被告係因黃風進過世而繼承系爭房屋,即被告係以公同共有之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並非繼承自黃風進遺留之之債務乙節。

請被告說明對上述主張之意見(系爭房屋是否為黃風進及黃金文等2人自黃文筆繼承而來?)】【請原告於112年4月21日前具狀說明:㈠主張占有面積為73.33平方公尺之證據為何?系爭房屋本體之面積為何?(原告主張被告因繼承房屋後之不當得利,即應以該房屋占用土地面積為準,而據108年度南小字第1711號判決附圖系爭房屋佔用土地面積僅28.64平方公尺)。

㈡經調閱前案108年度南小字第1711號(109年度小上字第35號)卷宗,原告與黃金文(訴訟代理人黃建銘)於上訴審成立和解,據黃建銘稱:建物是阿公(黃文筆)的,阿公有四男三女,繼承下來會很複雜等語,另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晨宇亦於審理時稱:考慮使用補償金繳款單改由黃建銘繳納等語(兩造可來院閱卷後表示意見)。

原告對於上開陳述有何意見?又如黃文筆之繼承人除了黃風進、黃金文外,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如何證明系爭房屋僅為黃風進、黃金文所有?如尚有黃文筆之其他繼承人繼承系爭房屋,則被告2人之應繼分比例為何?此涉及計算被告2人之不當得利數額,請原告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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