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卓維宏
被 告 陳昇照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3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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