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405,202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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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上 訴人 蔡昆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依新臺幣(下同)20,172元為本金計算,自111年12月6日起至112年9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149元,故此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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