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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687號
原 告 林益民
被 告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68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 5月30日上午 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44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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