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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陳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嬅農場即簡源財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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