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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盧炳憲
被 告 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32元,及自民國97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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