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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訴訟代理人 龔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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