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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林宇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38元,其中新臺幣41,505元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6,425元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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