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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何沛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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