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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48號
原 告 王世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村子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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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小村子」給付原告4,500元,惟原告並未具體載明被告「小村子」之真實姓名、地址等年籍資料,原告雖具狀請求本院發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歸仁分局)查調被告之個人資料,然經本院發函請歸仁分局協助查明網際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中暱稱「小村子」之姓名、地址等年籍資料,歸仁分局函覆本院所檢送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記載:因申辦帳戶無須實名制,故無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居住地址等資料等語(調字卷第53頁)。
故本件仍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被告究為何人,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身分及送達訴訟文書。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至本院閱覽上開函文,並補正本件被告「小村子」之真實姓名、地址等年籍資料,及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所等年籍資料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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