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補,243,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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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一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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