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89號
原告 鄭評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致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元(計算式:房租8,400元+熱水費用600元+電腦椅500元+清潔費2,000元+違約金4,200元=15,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