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補,311,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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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忠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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