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33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妤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