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建簡,3,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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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展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芸


一、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積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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