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消小,18,202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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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高滄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玥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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