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祖寧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時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