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金明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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