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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佳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育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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