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246,202404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何嘉容即安侯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陳彥廷律師
被 告 蘇晏代即蘇秀雄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晏代即蘇秀雄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3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再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