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楊志宏
陳慧珠
被 上訴人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上訴利益價額計算式:(起算日即112年7月1日至本件宣判日即113年7月30日約13個月+民事執行事件辦案期限2年)×18,100元/月=669,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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