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277,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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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7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月齡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淑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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