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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顧偉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銘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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