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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榮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振源、蔡紫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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