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王梅花
王國隆
王國忠
蘇王赺
王云秀
黃滿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王忠傑
王昭元
王小如
謝王小燕
王小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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