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452,2024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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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婉瑜

蔡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149元,應繳上訴費用4,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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