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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張晉福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宥丞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被 告 王國展
被 告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被 告 黃育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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