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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陳榮崇
陳銘柳
陳俊偉
陳俊欣
陳俊隆
許世昌
許美惠
許美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昌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張艾芊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張艾英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83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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