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秀梅
楊弘吉
郭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112度南簡字第1469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47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