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508,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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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森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富元等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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