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566,2024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蔡昱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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