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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貞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報酬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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