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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益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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