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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4號
原 告 王湘敏
王鉦武
王貝涓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芷安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王澤祐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李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調查相關事實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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