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745,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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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燿陞即黃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宇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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