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758,2024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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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58號
原告 王月嬌
被告 王武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中關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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