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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宥晴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112度南簡字第176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6,90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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