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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02號
原 告 王淑琴
被 告 王淑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見限閱卷),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現住地為臺南市○區○○路000號,惟經本院依前開臺南市東區崇明路址送達,寄存於文化派出所,被告並未前往領取,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83號卷第59頁、本院卷第15頁),是前開臺南市東區崇明路址應非被告之住所地。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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