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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29號
上 訴 人 蔡秧
被上 訴 人 黄熤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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